《新加坡华语辅导谘商学会》组织章程
Chinese Counselling Society (Singapore)
修订版 – 新加坡社团注册局于2014年11月5日核准
名称
1.1 本会名称为 「新加坡华语辅导谘商学会」(以下简称本会)
学会地址
2.1 本会会址设于4 Greenwood Place,Singapore 298129。
定义
3.1 在本章程中:
学会 …………………………………………如章程第1.1条所定义
会员 …………………………………如章程第5.1及5.2条所定义
名誉会长 ……………………………………如章程第8.1条所定义
名誉委员 ……………………………………如章程第8.1条所定义
学会之友 ……………………………………如章程第8.2条所定义
名誉会员 ……………………………………如章程第8.2条所定义
顾问 …………………………………………如章程第8.3条所定义
委员会 ……………………………………如章程第10.1条所定义
信托人 ……………………………………如章程第13.2条所定义
章程中叙述之单数名词为方便之用,亦包括复数,反之亦然。
叙述之男性名词的意涵亦包括女性和中性。
目的
4.1 本会为依法设立、非营利为目的之社会团体,宗旨如下:
(一) 凝聚与结合会员的资源与网络,以促进会员与本地、海外华语辅导谘商界的联系;
(二) 持续关注新加坡社会动脉,对心理相关议题提出见解,以促进社会健康发展;
(三) 开拓与发展研究发表平台,以提升华语辅导谘商专业人员之实务与学术研究能力;
(四) 连结社区资源,提供社区辅导谘商之预防与治疗服务。
会员資格与权利
5.1 本会会员申请资格如下:
(一) 台湾暨南大学辅导谘商研究所校友(包括学分班)。
(二) 认同本学会宗旨之辅导谘商专业人士。(需会员推荐 及经管理委员会核准)。
5.2 会员需年满二十一歲以上方有投票权及担任学会职务。
6.1 会员申请
6.2 有意申请者需按照会员申请表所列事项填妥后提交秘书处申请。
受批准入会之会员在繳交入会費之同时,将获颁本会章程一份。
入会費與年費
7.1 委员会可以酌情并有权决定会员之入会费,年费金额或需缴的其它费用以及缴费方式。
7.2 会员申请获核准后6个月或委员会决定的其它期间内,应繳交会员年費或其它学会规定的费用,否則委员会有权在以上所述可宽限期间到期后取消其会员资格。
7.3 会员得以书面或电子通讯方式, 提前通知本会以辞去其会员格。
此会员仍需对在辞去当时已到期应付之年费及需缴之其它费用负责。
7.4 委员会有权决定就以下情况,免除会员重新再缴入会费
(一) 会员在出国一年以上后,回到新加坡重新申请入会。
(二) 会员因遭逢重大事件而申请暂时辞去其会员资格, 并在事件解决安顿好后, 再重新申请入会。
委员会有权决定重大事件之定义。
7.5 任何其它特殊用途之筹款活动需经会员大会同意方可执行。
7.6 任何依本章程所设目标获取之所有形式收入与财产归本会所有,任何情况下不得直接或间接将利润以分股或分红或其他任何形式支付或转让给任何曾经是或目前仍是会员之任何人,或任何通过会员索取者。
7.7 本会可接受公众或会员捐款。
7.8 其他收入
。
名誉会长,名誉委员,名誉会员, 学会之友与顾问
8.1 委员会可以推举名誉会长或名誉委员给下列人士:
(一)曾经是委员
(二)享有良好名声或对学会有卓越贡献之会员
名誉会长及名誉委员之任期应与委员会任期一致并可再被推举。名誉会长及名誉委员并非如章程第10.1条所定义的委员会成员。他们可以被邀请参加委员会会议,但是不得享有投票权。
8.2 委员会可以推举任命对本会有卓越贡献之个人为学会之友或名誉会员。学会之友及名誉会员不得享有投票权也不可任职于学会。
8.3 委员会可以推举任命享有盛赞之个人或专业人士为顾问,并可酌情决定顾问的任期, 顾问不得享有投票权也不可任职于学会。
最高权力及会员大会
9.1 本会之最高权力单位为会员大会。
9.2 常年会员大会应於每年3月31日前召开。
9.3 临时会员大会需在不少於25%或30名会员,以较低者为准,要求下由主席召开,也可由委员会命令下在任何时间召开。已设定处理事项之书面会议通知需事先交给秘书。临时会员大会应在要求召开会议后2个月内召开。
9.4 委员会如未能在收到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书面要求的2个月内召开会议,要求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之会员可径自就其要处理事项给予会员10天通知,同时在本会布告栏张贴会议议程,以召开会议。
9.5 常年会员大会应于召开前2周以书面通知所有会员,临时会员大会应于10天前以书面通知所有会员。会议通知应包括日期、时间、地点,会议前4天应公布会议议程。
9.6 除非另於本章程中列明,否则所有会员大会都允许通过代理人投票。
9.7 常年会员大会中应进行之项目包括:
(一) 前一财政年之账目与委员会年度报告。
(二) 如需要,进行下一届之行政职务与财务检察选举。
任何会员可提出希望列入会员大会议程中之事项,唯应在会议举行前1周通知秘书处。
9.8 会员大会之法定出席人数需达25%或30名会员,以较少者为准。
9.9 如会员大会召开时,如出席人数未达法定人数,会议应顺延半小时,如届时出席人数仍未达法定标准,所出席者可视为法定人数,但将不具更改现有章程任何部分之权力。
管理与委员会
10.1 本会之行政任务由以下两年一届通过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之委员会负责:
1位主席
1位副主席
1位秘书长
1位副秘书长
1位财务长
1位副财务长
4位常务委员
1位监察
除非获得注册局局长或副局长书面批准,本会委员会职务应多数为新加坡公民。同时,主席、秘书长、财务长与其副手应为新加坡公民或永久居民。外国使节不得担任委员会成员。
10.2 竞选以上职位者之姓名应在常年会员大会中提名与复议,选举以简单多数票为准。除财务长与副财务长外,其他职位可连选连任。每一任期为2年。
10.3 选举可依举手表决,或在多数出席会员同意下,依秘密投票方式进行。选票相同时,由会议主席之一票定夺。
10.4 委员会在给予委员7天通知后,应至少每3个月举行一次会议。主席有权於给予5天通知后,於任何时间召开会议。会议需有超过半数委员出席,其议决方为有效。
10.5 任何委员会委员在未提出满意说明下,连续缺席3次会议,将被视为从委员会除名,所留空缺将由委员会相互推举,服务至下次常年会员大会。任何职务变更,需在2周内通知社团注册局。
10.6 委员会之责任为筹备与监督本会日常会务。未获得会员大会认可前,委员会不得在无事先參照下违反会员大会,并应维持服從会员大会之议决。
10.7 委员会有权因会务事由,从本会基金中支配每月不超过S$2,000.00。
职务责任
11.1 主席应主持所有会员大会及委员会议,亦应对外代表本会。
11.2 副主席应协助主席,并在主席缺席时代理其职务。
11.3 秘书长应保管除财务外之所有本会记录,并应核实记录之正确无误。秘书长应保管会员及委员会议记录。随时向注册局保持更新委员会成员资料。
11.4 副秘书长应协助秘书长,并在秘书长缺席时代理其职务。
11.5 财务长代表本会保管、处理、记录与核实所有基金与财务收支。财政每月有权代表本会支出S$2,000内之零用金供管理委员会运用。财务长所持有之现金每月不得超过S$500,多出之数额应存入由委员会开立之银行帐户。本会支票等银行支出得经由财政与主席、副主席或秘书长中一人共同签署。
11.6 副财政负责协助财政处理会务及在财政缺席时代理财政职务。
11.7 常务委员应协助本会日常行政与委员会委派之临时职务。
查账与财政年
12.1 间隔一年的常年会员大会中,应选出2名非委员会会员担任荣誉查账,任期为2年,但不得连选连任。本会之会计年度总开支如超出S$500,000,应根据社团条例第四项,委由一受认证之公共会计公司负责账目。
12.2 他们:
(一) 应要求负责稽查每年的账目及向常年会员大会提呈一份报告。
(二) 可能根据主席要求在任期中的任何时间稽查本会的账目,并向委员会报告。
12.3 财政年为该年之1月1日至12月31日。
信托管理
13.1 任何时间,本会如获得任何不动产,该不动产应申报信托交由信
托人管理。
13.2 学会之信托人应:
(一) 不多於4人,不少於2人。
(二) 由会员大会成员选出。
(三) 未经会员大会成员之事先核准,不得租售产业。
13.3 信托人职位出缺:
(一) 如信托人去世或精神失常或心智不全。
(二) 如不住在新加坡超过1年。
(三) 如信托人因犯行为失检等罪而无法继续适任信托人职务。
(四) 如信托人提出担任信托职务之辞呈。
13.4 信托人去除职位或填补空缺之讨论提议通知,都需要在会员大会举行前,在本会布告栏张贴至少2周公告。会员大会之有关议决应通报社团注册局。
13.5 任何不动产之地址、信托人姓名、及任何后续变更应通报社团注册局。
禁制
14.1 任何赌博,包括促销或进行私人博彩法250条下之私人博彩,都禁止在本会之会址进行。禁止在会址介绍赌博或吸毒材料及负面人物。
14.2 本会基金不得用於支付会员之法庭判定之罚款。
14.3 本会不得涉入任何根据新加坡现行法律定义下和工会相关的活动。
14.4 本会不得涉入任何政治活动或允许其基金及/或会址用於政治用途。
14.5 本会会员不得以本会、行政人员、管理委员会、或会员名义持有任何彩票,除非事前获有关当局批准。
14.6 本会不得在未获新加坡警察署执照组助理执行主任及其他相关主管单位之书面批准前进行公众募款活动。
修改章程
15.1 本会不得在未获社团注册局书面批准下任意修改章程。章程之更改或增加/删除需通过出席会员大会之三分之二(2/3)以上投票会员复议方可通过。
释义
16.1 本章程未列明之问题或日常行政事项,委员会有权自行酌情決定。除非被会员大会成员推翻,否则委员会之决议为最后依据。
爭议
17.1 会员间如产生歧议,应根据章程,通过临时会员大会处理。如未能解决,会员可提出法律途径解决。
解散
18.1 除非在以解散本会为目的之会员大会中,获得不少於五分之三(3/5)当时居住在新加坡会员之本人或代理人投票赞成,否则本会不得解散。
18.2 如本会在符合上项条件下被解散,所有本会名义下合法产生之欠款及负债都应全部结清,所剩基金之处置应由会员大会决议,或捐赠新加坡注册慈善机构。
18.3 社团注册局将於解散后7天发给解散证明。
–完–